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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造咨【2023】08号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积案化解暨行业自律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6 08:46:24 【打印】 【关闭】

各会员单位:

2022年下半年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会多次通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存在大量超期未结情况,已经严重影响造价咨询行业公信力和信誉度。根据《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3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为提高会员单位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快速减少累积的超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责任意识 提高政治站位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工程造价纠纷审判的重要法定证据,鉴定的用时及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庭审判工作质效。全省鉴定机构(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任务的会员单位)和鉴定人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超期鉴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审判质、诉讼成本、营商环境的高度,深刻认识消除和杜绝超期鉴定的重要性;从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鉴定自律检查活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通过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积案化解和自律检查活动,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鉴定工作质量,提高造价的司法辅助工作效率

二、加强行业自律 清理化解积案  

工程造价鉴定积案化解工作采取鉴定机构自查自纠、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协会专家委配合分析的方式进行。

本通知发出后,2023年831,各鉴定机构应提交首次《2023年第二季度超期鉴定案件自检报表》,首次自查时间段为2022年第二季度时段内接到鉴定通知书超期鉴定所有司法案件,通过本次自检,确保超期存量鉴定案件得到消化,超期增量鉴定案件得到遏制。此后,常态化的检查为每季度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鉴定机构填交202*   季度超期鉴定案件自检报表》。

鉴定机构的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亲自挂帅、指定专人,逐案比对、查询、分析、研究超期鉴定的具体原因,自报台账、自查原因、整改、自报限期,提出自行化解积案的时间表、路线图, 秘书处专家委配合下,将汇总、分析、整改意见送省人民法院,抄送省定额管理总站各鉴定机构务必重视自检工作,尽力避免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

三、加强业务学习 规范行业行为

各鉴定机构在开展积案化解工作的同时,应认真组织全体鉴定人员,全面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学习

(一)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

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4.《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使用指南》

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6.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还应学习以下文件:

1)《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工作动态管理细则(试行)》(武中法办〔2020〕11号)

2)《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操作指引》(武中法〔2021〕12号)

(二)法律法规文件与技术标准不一致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建议鉴定标的额大的案件,鉴定机构主动适度降低鉴定收费,减少诉讼人的负担;鉴定标的额小的案件,鉴定机构适度提高鉴定收费,避免或减少鉴定人的亏损

(四)学习要点

1.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在接到鉴定委托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无充分正当理由的案件,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推诿受理鉴定;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受理的鉴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并留存备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应争取以一次性告知书形式,请委托方督促当事人及时补充提交。如果委托的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情形,受到技术能力限制,或者遇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当事人交费有困难问题,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将情况向委托人及时反映,通过协商确定受理时间,相关的协商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备查。

2.鉴定意见对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重要证据作用,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和周期。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原因导致诉讼周期延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牢固树立“期限”观念。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同时本着急事急办、能快尽快的原则, 尽可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从快办结;少用或不用“延期条款”, 鉴定机构延长鉴定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活动自身要求需要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鉴定事项。鉴定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应特别注意法院规定的鉴定以一次为限,不得多次延长时限。

3.鉴定机构应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对内建立考核、惩戒机制,加大自我管理力度。协会将通过党建引领、行业自律配合人民法院、省住建厅加大超期鉴定问题的整治力度各会员单位应该特别注意,省住建厅对企业信用评价时存在超期鉴定等行为予以减分记入企业及个人信档案;人民法院对鉴定超期和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机构,入库考核予以减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动态调整时予以除名。

附件:202*年第   季度超期鉴定案件自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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