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5 17:33:00 【打印】 【关闭】

各会员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开展工作的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协会秘书处对《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团体会员:按年咨询业务收入额,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计取会费

 (1)100万元以下(1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1.5%;

(2)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1%;

(3)300万元以上累进费率为0.5%;

2、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二、会费收取办法

会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统一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以电汇方式或直接交费到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个人会员会费委托协会各联络处代收后,交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每年2月份向协会报送年度报表并缴纳会费。个人会费在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时收取,每四年收取一次。

三、会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用品购置、差旅交通、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工具用具购置等。

2、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

3、上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费用,支付协会驻各地联络处有关工作费用。

四、会费的管理

1、会费的收取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3、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