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开展工作的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协会秘书处对《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团体会员:按年咨询业务收入额,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计取会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1.5%;
(2)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1%;
(3)300万元以上累进费率为0.5%;
2、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二、会费收取办法
会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统一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以电汇方式或直接交费到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个人会员会费委托协会各联络处代收后,交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每年2月份向协会报送年度报表并缴纳会费。个人会费在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时收取,每四年收取一次。
三、会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用品购置、差旅交通、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工具用具购置等。
2、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
3、上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费用,支付协会驻各地联络处有关工作费用。
四、会费的管理
1、会费的收取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3、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