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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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12 15:49:00 【打印】 【关闭】

各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02]197号)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将统一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2月1日起,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原我省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部分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三、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四、合同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二00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