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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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3-19 16:55:00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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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建设部第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继续教育的意见,规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建设部第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继续教育的意见,规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造价工程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等的学习与研究。

第三条  造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有关要求,采用合适的继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负责全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三) 国际工程规则及惯例;

(四) 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如计算机辅助工程造价管理等;

(五)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专业对象及其专业需要确定。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价协”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价协”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价协”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四)参加“中价协”网站网上培训教程;

(五)参加“省价协”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

(六)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七) 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八)个人专业学习(调查报告)与实务研究;

(九)其他形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省价协”根据“中价协”继续教育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省继续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省继续教育办法;

(二)     组织省继续教育活动;

(三)     制定省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四)     组织省继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九条“省价协”根据需要,在省内设立若干继续教育培训点。

第十条    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制度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继续教育计划。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价协”负责检查、考核省内造价工程师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时间按学时计算,造价工程师每年应完成40学时的要求。

(一)参加“省价协”组织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按实际完成时间计学时;

(二)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研讨会的,每次计10学时;

(三)完成一项被认可的补充定额,计10学时;

(四)发表专业著作的,每篇专业著作计40学时;

(五)     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工程造价有关刊物上发表论文、案例的(必须是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

(六)     承担工程造价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计20至40学时。

(七) 参加上述各类学术活动或发表论文后尚不满40学时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修“省价协”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填写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及年度考核栏内。

第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凡未修满40学时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考核时不予通过。

第五